四、德国电力市场自由化改革
(一)自由化改革的背景
第一,从国际上看,主要在于欧盟的推动。1996年,欧盟颁布了第一次能源改革方案,出台了 96/92/EC指令,要求成员国逐步开放本国的电力市场, 1999年开放至少23% , 2000年开放27% , 到2003 年达到33%,规定条例实施9 年以后( 即2006 年) 欧盟有关委员会将检查是否欧洲范围内已经达到均衡的电力市场开放程度,到2010 年要形成按市场经济运作的发电、输电和供电明确分开的欧洲内部电力市场。德国作为欧盟的经济龙头, 在欧洲电力市场的自由化方面自然要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从国内看,主要是德国面临电力工业垄断严重、能源资源紧缺的严峻局面。虽然德国大大小小的电力公司众多, 但是它们在私法基础上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划分了各自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两类合同:
第一类是电力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权合同。通过开发权合同, 电力公司获得了为建设输电线路所必需的道路和场地的专有利用权,以此排除了其他竞争者。与取得该地区电力供应垄断权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则是电力公司必须对该地区内所有用户以相同条件和相同价格供电。
第二类是电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地区分界条约。通过这类条约,电力公司之间严格划分了各自的供电区域。它不仅在横向范围内, 即同级别的电力公司之间,如8大区域电力公司各自划分了自己的供电范围,而且在纵向范围内,从区域电力公司至地区、地方电力公司直至终端用户之间也存在固定的供需关系。
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德国电力市场逐步形成了强大的单边电力体制,电力公司和居民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垄断严重。
除了电力工业的垄断严重之外,德国本身的能源状况也很紧缺。德国尽管是重要煤炭生产国和煤炭净出口国,但国内能源资源非常有限,主要依靠进口,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1998年国内能源产量中煤炭占46%,核电占31%,天然气为14%,可再生能源占6%,石油占3%。而石油在能源消费中占44%。
德国环境保护的压力使得天然气发电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对核电利弊的争论也越来越激烈,核能电站趋于被逐步关停,再加上德国电价较高、欧洲各国电力供过于求现象的普遍出现,德国电力市场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压力与机会并存,德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开始启动并逐步加快。
(二)自由化改革的内容
1998年4月,根据欧盟指令,德国修改后的《能源法》(GERMAN ENERGY ,ACT德文缩写ENWG)开始生效,德国全面开放电力市场。德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由德国经济事务与劳动保障部和德国环境与核安全部具体推动,要在不改变区域电力公司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体制条件下引入竞争,这是德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德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分步引入竞争机制,而是一开始就将境内所有的大约1000 家公用电力公司同时推入竞争市场, 以实现为用户提供尽可能安全、低价和环保的电能和其他能源的目的。具体采取的措施可归结如下:
第一,在电厂建设和输电线路的建设方面完全自由化。以往国家机构要对这方面的投资进行审查,改革后,监督完全取消,无需再进行审查。只要取得开业执照就可以开办电力公司。此外,废除了特有的开发权合同和分界条约,城镇必须无歧视地向一切线路建设者提供走廊利用合同。
第二,立即对所有的用户开放能源市场。无论是大的工矿企业还是一般的居民用户,都可以立刻取消原有一一对应的供求关系,重新选择自己的发电商。
第三,德国最特别的改革措施在于电网方面的开放。考虑到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德国的新经济能源法规定,应该使其他电力供应者能够使用现有的电力网,而网络管理者应该提供给他们与自己相同的使用条件。如果这种网络的利用由于特殊的原因不能实施, 则网络管理者必须提供证据并做出书面解释,滥用市场力将受到卡特尔法的追究。网络的所有者会因为其他人对网络的使用而得到相应的费用。但是对于具体的收费标准,新的能源经济法没有对此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1998年,德意志电力联合协会对输电费用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了补充规范,主要包括电网准则和电网输电收费定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电网准则方面,由于原有并网协议的一些规定过于严格,如发电商必须严格按照事先预定的调度曲线发电,如果出现偏差,将受到重罚。新的电网准则则合理放宽了发电商并网的条件,并由发电公司及电网公司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商讨和改进,其目的在于合理降低发电商上网条件,使电网对发电公司保持充分的市场开放。
在电网输电协议方面,规定输电价格应当覆盖电网运营成本,电网运营成本中应包括对电网投资的一定合理回报。回报率的确定方法为在德国国债利率的基础上加上1.5%~3%左右的风险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