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电力公司
德国大约有900家地方电力公司。这些地方电力公司的供电范围通常是一个市或县,主要是城市和居民区。这些地方电力公司的差别很大,有些大城市如慕尼黑、科隆、汉诺威等地方电力公司拥有自己的电厂,并且与该地区的区域电力公司有固定的伙伴关系。而大多数地方电力公司只是向地区电力公司购电,然后向城区配电。总体来看,这些电力公司的发电份额占公用电业的12%;配电份额最多,为36%;售电份额占33%。
这类公司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 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公司等, 其资本大多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 也有少数掌握在合作社和私人手中。
二、德国的全国联网格局
德国的电网主网架构采用“网眼式”结构,被众多专家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电网,他们认为德国的输电网是由区域电力公司分别控制,一旦发生停电事故,电力供应商即可停止供电,因而可将事故控制在局部地区内。
德国南部多水电,北部多火电的能源分布格局使得电网南北互联长距离输电成为其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全国联网对其来说非常必要。德国也一直在致力于实现全国联网,实际上,1930年德国就形成了全国联网的格局。1948年,西德几家大电力公司协作成立了德意志联网协会(DVG)。其职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德国互联电网的发展,实现资源互补;二是加强德国电力公司的协作;三是代表德国电力企业协调与国内有关部门及国际电力机构(如UCTE)的关系。随着德国东西方的统一,DVG的成员包括了最初德国的八大电力公司,但DVG没有自己的发电厂和输变电设备。
除了在国内完善全国联网之外,德国还积极协调与周边国家的联网。德国电网属于欧洲六大电网之一的西欧大陆UCTP的组成部分,其在欧洲电网输送协调联合会(UCTE)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德国积极与周边联网国家进行水电、火电、核电之间的联合调度并利用国家间的电能差价进行电力买卖,这种电力交换完全建立在经济合理性基础上。目前德国已完成两个重大的跨国联网工程。一个是德国—捷克背靠背直流联网工程,可实现60万千瓦的输电容量;另一个是德国—瑞典海底电缆直流联网工程,其额定容量也是60万千瓦。
三、德国的电力市场监管
德国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力监管机构,联邦政府经济部和各州的经济局主要通过电力立法和政策调整的方式行使监管职能,它们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分工和职责上的不同。联邦政府经济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州政府经济局的职能要相对具体一些,如监督能源法和市场“游戏规则”的执行等,州政府还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规。德国政府一般都采用在法律和政策引导下的市场调控办法,而很少采用行政拆分和合并的方式,电力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不须报政府批准,对于电价的管制,州政府也只监督民用电价,只有当民用电价上涨时才需要审批,而大用户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除此之外,政府反垄断机构也对电力垄断经营的部分进行监管。若是通过兼并、收购达到市场垄断(市场占有率超过50%左右),反垄断局就要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干涉。
在德国电力监管中,行业协会对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德国的发电公司、电网公司、城市配电和公用公司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比如地区电力公司组成了地区电力公司工作联合会( ARE) , 总部设在汉诺威;工业自备电业公司组建了工业能源和电力联合会( VIK )。在众多的行业协会中,最有影响力的是拥有的会员占全部电力公司总数的95%的德意志电力联合协会(VDEW)和由8大区域电力公司组成的德意志联网协会(DVG)。它们的职责按行业分工而不同,但有一个职责是共同的,就是代表会员单位的利益,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协调与外部的关系。行业协会的工作非常积极主动,许多关系到电力公司利益的大事,往往都是行业协会的工作做在政府前面,避免了政府的进一步插手和干涉,如对于输配电网的过网费就是由几家电力协会协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