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财务核算的博弈——如果能够梳理厘清电网企业各类业务,强制每一类业务都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这是对大型垄断企业集团混业经营这一现状必不可少的弥补,也是进一步分类监管完善制度安排的基础;而如果电网企业各类业务继续混杂一团交叉补贴利益输送,则意味着监管失控并将严重威胁相关市场秩序。
五是交易机构的博弈——如果能够按照“先落实硬件后完善软件”的策略,努力实现现有三级电力交易机构的整建制剥离,将很大程度转变电改博弈形势;而如果“相对独立”沦为“假独立”,电力交易机构继续由电网企业控制,反而将强化垄断利益集团的势力、降低新电改的社会舆论评价。
六是市场职能的博弈——如果能够重新明确电费结算、供需平衡等电力交易机构重要职能的完整统一,通过收费等方式赋予交易机构财务独立的机制,无疑有利于市场建设与运行;而如果放任电力交易的职能体系被打散,无疑将极大削弱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即使独立出来也将面临不少困难。
七是售电放开的博弈——如果能够明确并强调售电放开的前置条件,先期努力压缩电网企业购销比重并提高交易机构的独立性,无疑有利于后期更好实现售电放开;而如果冒进邀功,在前置条件不到位的情况下贸然忽悠投资者入场,则存在沦为垄断者赏赐与装饰的风险,资本市场迟早会用脚投票。
八是新型主体的博弈——如果能够理顺售电主体的资质条件,尽量放低门槛,并向社会客观解读电改政策、打消不合理预期,无疑有利于鼓励多元化的投资者入市;而如果有意夸大投资机会,同时又人为设置不合理且不必要的市场主体资质条件,甚至沦为变相审批而提高门槛,最终将磋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难以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
九是直接交易的博弈——如果能够下定决定成批放开大用户直接入市交易,才可能尽快改变市场格局、大幅度挤压电网购销垄断的比重;而如果仍然不愿放弃变相审批,人为提高交易成本,入市用户心理预期与发电企业承受能力反差过大,则可能从两个方面都引发有关企业的抵触,影响新电改市场格局的塑造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