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垂直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 正文

德国联邦法律《关于重新调整电力领域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2)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百度文库    2011/7/30 17:02:10  我要投稿  

第7条

对利用垃圾填埋场气体、污水净化气体和矿井废气获取的电力的偿付

(1) 凡属利用垃圾填埋场气体、污水净化气体和矿井废气从事生产的发电设施的电力,其偿付方式如下:

1. 功率在(包括)500千瓦以内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7.67欧分,

2. 功率在(包括)5兆瓦以内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6.65欧分。

凡属功率在5兆瓦以上的利用矿井废气从事生产的发电设施的电力,其报酬为每千瓦小时6.65欧分。取自煤气网的燃气被视为垃圾填埋场气体、污水净化气体或矿井废气,只要取用的燃气量就热当量而言相当于在本法效力范围内的另一地点向煤气网输入的垃圾填埋场气体、污水净化气体或矿井废气的数量。

(2) 第1款规定的最低偿付标准每千瓦小时分别提高2.0欧分,如果根据第1款第3句输入的燃气经过处理达到了天然气的质量或者是利用燃料电池、燃气轮机、蒸汽发动机、有机朗肯废热发电设施、混合燃料发电设施、尤其是卡利纳(Kalina)循环发电设施或史特林(Stirling)发动机生产的电力。

为了使本规定与技术发展相适应,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获得授权,在与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和农业部及联邦经济和劳动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法规进一步提出其它第1句意义上的方法和技术,或者将上述的个别方法和技术排除在第1句的适用范围之外。

(3)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属是在此日期之后新投入运营的发电设施,第1款规定的最低电价以适用于上一年新投产发电设施的标准值为基数,每年分别降低1.5%,且在小数点后两位求整。

第8条

对利用生物质获取的电力的偿付

(1) 凡属由仅使用第7款中规定颁布的法规意义上的生物质且功率在(包括)20兆瓦以内的发电设施获取的电力,其偿付方式如下:

1. 功率在(包括)150千瓦以内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11.5欧分,

2. 功率在(包括)500千瓦以内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9.9欧分,

3. 功率在(包括)5兆瓦以内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8.9欧分,

4. 功率在5兆瓦以上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8.4欧分。

假如发电设施也使用2002年8月15日颁布的旧木料法规(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3302页)意义上的A III和A IV等级的旧木料,不同于第1句的规定,每千瓦小时的电价为3.9欧分。取用于煤气网的燃气被视为生物质,只要取用的燃气量就热当量而言相当于在本法效力范围内的另一地点向煤气网输入的生物质气体的数量。

(2) 第1款第1句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最低电价每千瓦小时分别提高6.0欧分,第1款第1句第3项规定的最低电价每千瓦小时分别提高4.0欧分,如果

1. 用于获取电力的燃料仅仅是

a) 农业、林业或园艺企业或在景区维护过程中产生的且除了用于收获、贮存或在沼气设施中进行加工和转化外别无其它用途的植物或植物的组成部分,

b) 旨在对非供人食用的副产品加以卫生规范的欧共体第1774/2002号法规(欧洲共同体公报「ABl. EG」第L273号,第1页)意义上的液体肥料(2002年10月3日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颁布;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5月12日颁布的欧共体第808/2003号法规中对其进行了修改「欧洲共同体公报第L117号,第1页」),或者是烧酒垄断法(公布于联邦法律公报第3 部分、分类号612-7 的校堪版本,最近一次修改见2003年12月23日公布法律的第2条「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2924页」)第25条意义上的农业烧酒酿造厂产生的且按照烧酒垄断法第25条第2款第3项或第3款第3项无其它再利用义务的酒糟,或者c) 仅仅是利用上述两组物质获取电力,

2. 生物质发电设施只拥有使用第1项所述物质从事生产的许可,或者—若无这样的许可—发电设施经营商设立有原料使用日志,用以记录投入的原料种类、数量及来源并备附凭据,以此证明未使用过其它的物质,

3. 在同一个经营场地未经营有别的利用其它物质获取电力的生物质发电设施。

不同于第1句,第1款第1句第3项规定的最低电价每千瓦小时提高2.5欧分,若电力是通过焚烧木料获取的。自达到第1句所述前提条件的时刻起,须履行第1句规定的提高最低电价的义务。一旦第1句所述的前提条件不再能得到满足时,则获得提高报酬的权利彻底取消。

(3) 第1款第1句规定的最低电价每千瓦小时分别提高2.0欧分,只要涉及到的是热电联产法第3条第4款意义上的电力,且能向电网经营商出示热能和热电经济协会(AGFW)在2002年11月出版的劳动公报(FW 308—热电联产发电设施认证—热电联产电力调查;联邦司法部公报第218a号,2002年11月22日公布)中规定的相应证明。

若属功率在2兆瓦以内且以系列形式修建的热电联产发电设施,第1句规定的证明可由制造商提供的合适的资料取代,资料中应包括有关热电功率以及电流参数的数据。

(4) 第1款第1句第1项至第3项所述的最低电价每千瓦小时分别再提高2.0欧分,如果发电设施也借助热电联产的方式进行生产,生物质是经过热化学气化或干发酵得以转化,用于发电的生物质气体经加工达到了天然气的质量或者电力是通过燃料电池、燃气轮机、蒸汽发动机、有机朗肯废热发电设施、混合燃料发电设施, 尤其是卡利纳( Kalina ) 循环发电设施或史特林(Stirling)发动机获取的。为了使本规定与技术发展相适应,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获得授权,在与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和农业部以及联邦经济和劳动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法规进一步提出其它第1句意义上的方法和技术,或者将上述的个别方法和技术排除在第1句的适用范围之外。

(5)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凡属是自此日期起新投入运营的发电设施,第1款规定的最低电价以适用于上一年新投产发电设施的标准值为基数,每年分别降低1.5%,且在小数点后两位求整。

(6) 凡属由2006年12月31日后投产的发电设施生产的电力,若用于点火和辅助燃烧的不完全是第7款所述法规中说明的生物质或植物油甲酯,则取消偿付报酬的义务。凡属2007年1月1日前投产的发电设施,须使用化石能源进行点火或辅助燃烧的那部分电力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也被视为是从生物质获取的电力。

(7)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获得授权,在与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和农业部以及联邦经济和劳动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以法规的形式(须得到联邦议会的批准)颁布规定,说明哪些物质被视为本规定意义上的生物质,哪些用于发电的技术和方法属于允许的范畴以及哪些环境要求必须加以遵守。

第9条

对利用地热获取的电力的偿付

(1) 凡属由地热发电设施生产的电力,其偿付方式如下:

1. 功率在(包括)5兆瓦以内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15欧分,

2. 功率在(包括)10兆瓦以内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14欧分,

3. 功率在(包括)20兆瓦以内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8.95欧分,

4. 功率在20兆瓦以上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7.16欧分。

(2)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凡属是自此日期起新投入运营的发电设施,第1款规定的最低电价以适用于上一年新投产发电设施的标准值为基数,每年分别降低1%,且在小数点后两位求整。

第10条

对利用风能获取的电力的偿付

(1) 凡属风能发电设施生产的电力,第3款所述的情况除外,其报酬每千瓦小时至少为5.5欧分。自投产之日起计算,第1句说明的电力报酬每千瓦小时提高3.2欧分,为期5年,若发电设施的产电量在此期间内达到了按照本法律附录中的标准计算得出的参考发电设施产电量(参考产电量)的150%。对于其它发电设施,其电力产量低于参考产电量150%的,按低于部分计算,与参考产电量每相差0.75%,这一期限便延长两个月。

(2) 不同于第1款第3句,如果

1. 进行发电的设施是取代了位于同一个州县的且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营的其它发电设施或是对其进行了更新,并且

2. 装机功率至少提高了三倍(更新设施「“Repowering”」),按其电力产量低于参考产电量150%的部分计算,与参考产电量每相差0.6%,第1款第2句规定的期限就延长两个月。

(3) 从海岸线起向海洋方向测量,凡属设在至少离岸3海里处的风能设施(近海设施)生产的电力,其电价每千瓦小时至少6.19欧分。这里所说的海岸线即联邦航海和水文地理局出版的第2920号地图“德国北海海岸和相邻海域图”(1994版 XII)以及第2921号地图“德国波罗的海海岸和相邻海域图”(1994版 XII)中描绘的海岸线(比例:1:375 000)(官方信息:联邦航海和水文地理局备有出售,汉堡市,邮编 20359。)。在(包括)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营的发电设施,自投产日起计算,第1句规定的报酬每千瓦小时提高2.91欧分,为期12年。凡属设在至少距海岸12海里且水深至少20米处的发电设施,在12海里以外距离每增加整一海里的,这一期限就延长半个月,水深每增加整一米的,这一期限就延长1.7个月。

(4) 不同于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电网经营商没有为电力偿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在相关发电设施投产前未能证明其在计划选址地获得的电力产量至少能达到参考产电量的60%。作为证明,发电设施经营商应向电网经营商出示由某位受其委托且得到电网经营商同意的专家依据本法律附录中的规定做出的鉴定。如果电网经营商未在发电设施经营商提出要求后四个星期内表示同意,由联邦环境署在听取了风能促进协会(FGW)意见之后决定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费用由发电设施经营商和电网经营商对半分摊。

(5) 第1款规定的最低电价自2005年1月1日起,第3款规定的最低电价自2008年1月1日起,若所涉发电设施是在此日期之后新投入运营的,以适用于上一年新投产发电设施的标准值为基数,每年分别降低2%,且在小数点后两位求整。

(6)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获得授权,为实施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以法规的形式公布确定和适用参考产电量的规则。

(7) 若风能发电设施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某一德国专属经济区或近海水域获得修建许可的,且该经济区或水域根据联邦自然保护法第38条和第33条第2款或根据国土法属于受到保护的自然和风景区,则第1款至第6款不适用于这些发电设施生产的电力。

在划为保护区之前,第1句也适用于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向欧盟委员会提名列为共同体重要区域或欧洲鸟类保护区域的地区。

第11条

对利用日辐射能获取的电力的偿付

(1) 凡属利用日辐射能发电的设施,对其生产电力的报酬每千瓦小时至少为45.7欧分。

(2) 若发电设施仅是安装在楼房外墙或屋顶或防噪屏障上的,报酬方式如下:

1. 功率在(包括)30千瓦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57.4欧分,

2. 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54.6欧分,

3. 功率在100千瓦以上的,每千瓦小时的电价至少为54.0欧分。

第1句规定的最低电价每千瓦小时各再提高5.0欧分,若发电设施不是修在楼房的屋顶或者是当作屋顶修建的,而是楼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楼房是指可独立利用、有屋顶遮盖的建筑设施,可由人进入且适宜于或用于向人、动物或实物提供保护。

(3) 若发电设施不是安装在某一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且修建该建筑物是优先出于其它用途,而非利用日辐射能发电的,电网经营商只有在如下情况时有偿付电价的义务,即如果该发电设施是在2015年1月1日前

1. 在建筑法典第30条意义上的某一建筑规划的有效范围内或者

2. 在某一对其已完成了建筑法典第38条第1句规定的程序的场地上投入运营的。

(4) 若第3款说明的发电设施是建立在某一建筑规划的有效范围内,且该建筑规划至少也是出于此目的在2003年9月1日以后制定或修改的,电网经营商只有在如下情况时才须对电力履行偿付义务,即如果

1. 在就建筑规划的制定或修改做出决议的时刻,已对该发电设施所在的场地采取了防渗保护措施,

2. 该发电设施位于改造过了的经济或军事用地或

3. 所在的绿地在建筑规划中已被辟为该发电设施修建用地,且在对建筑规划的制定或修改做出决议的时刻被用作耕地。

(5)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属是在此日期之后新投入运营的发电设施,第1款和第2款第1句规定的最低电价以适用于上一年新投产发电设施的标准值为基数,每年分别降低5%,且在小数点后两位求整。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凡属第1款中说明的发电设施,第1句规定的标准百分比提高到6.5%。

(6) 不同于第3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多台位于同一栋楼房的外墙或屋顶且连续在六个日历月内处于运营之中的光伏发电设备,在根据每次最后投入运营的设备确定第2款所述的电价数额时,被视为一台发电设备,即使这些发电设备并未与运营必需且共同使用的技术设备或建筑设施直接相连。

第12条

适用于接收、输送和报酬的共同规定

(1) 电网经营商不得将其对第4条至第5条所述义务的履行同是否订立有一契约挂钩。

(2) 只要第6条至第11条按发电设施功率规定有不同的最低偿付标准的,电价数额根据发电设施的功率按应适用的界限值计算得出。在划分应归于第6条至第9条所述的哪一界限值时,第1句意义上的功率,不同于第3条第5款,是指每一个日历年中根据第4条第1款或第5款规定应收购的千瓦小时总数(除数)除以每一个日历年的全部小时数减去发电设施投产前和彻底关闭后的全部小时数的差(被除数)所得的商数。

(3) 从投入运营的时刻开始算起,偿付最低电价的期限分别为20个日历年,外加投产当年。不同于第1句,凡属第6条第1款中说明的发电设施生产的电力,偿付最低电价的期限为30年,凡属第6条第2款中说明的发电设施生产的电力,偿付最低电价的期限为15年,分别外加投产当年。

(4) 若要以第5条规定的发电设施经营商应得的报酬来抵消电网经营商的某项应收款的,则只有在确定了后者是无可争议的或者具有法律效力后,才允许实行。1979年6月21日公布的“关于向合同收费客户提供电力的一般条件”的法规(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684页),最近一次修改见2002年4月5日公布的法规第1条第1款第11项(联邦法律公报第1部分第1250页),中的禁止抵消规定不予适用,只要是同本法所述的应得报酬相抵消。

(5) 根据发电设施经营商的请求,负责进行主审的法院可以视个案的具体情况,在经过公平裁量之后,通过紧急处置令责成第4条和第5条所述权利的义务人暂时将发电设施接通入网,接收其输出电流并对此支付可认为是公平和公正的数目作为部分偿款。即使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35、940条说明的先决条件,紧急处置令依旧可以发出。

(6) 可以通过一台共用的测量设备对源自多座发电设施的电量进行结算。在此种情况下,依据每一座发电设施的功率计算出有区别的最低电价额。如果是通过一台共用的测量设备对源自多座风能发电设施的电量进行计算,且这些发电设施的最低报酬数额不等的,分别按相应的参考产电量计算划分到每台风能发电设施的电量。

(7) 第6条至第11条中规定的最低电价不包含营业税。

   

   

分享到:
北极星投稿热线:陈女士 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换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热点关注
国网826号文解读

国网826号文解读

昨天国网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电网投资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9】826号文)。文中提出了“三严禁、二不得、二不再”的投资建设思路。个人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文件,而是国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转型的一个标志。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网企业,国网公司每年因投资建设所需的采购数额巨大,对电

--更多
最新新闻
新闻排行榜

今日

本周

本月

深度报道
相关专题

关闭

重播

关闭

重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