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办法》对市场交易电量也要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做出了规定:
“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补贴标准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即市场交易电量价格=市场竞争取得的电价+(当地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当地火电脱硫脱硝标杆电价)。
需要指出的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加市场交易电量的办法主要适用于限电严重地区,中东部不存在限电问题的省份仍要执行全额保价收购,不能借机变相降低电价。《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四、确定了政府、电网、发电企业权责划分
《办法》中提出的惩罚措施如何得到有效执行,尤其是补偿责任如何落实,也是大家担心的问题。过去,当现实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发电权受损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即使《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违反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没有具体配套措施,实践中从未落到实处。
《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等多个部分对责任及其主体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各个部门、电网企业、常规发电企业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责划分,提出了一套非常清晰的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
关于政府部门的责任,按照《办法》的安排:
国家能源局会同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监管落实情况。各省级能源监管办公室会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省级能监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关于电网的责任义务,《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
电网是实施的责任主体。
根据本轮电改方案,电网仍保留调度机构并且将主导交易机构的组建,电网将成为电力资源交易配置的平台,因此电网应承担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主体责任,并承担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统计和分摊可再生能源弃发电量、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加强输电通道建设等责任。电网公司如果不能承担并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政府有权进行追究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十五条中指出,“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也就是说,迫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购买发电权的做法将被杜绝,类似去年云南省出台的水火风火置换交易等是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保障措施部分则提出了电网企业落实保障性收购的具体要求,操作方法以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运行调度技术措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发电量计划须预留年内计划投产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发电计划空间。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时等时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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