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补偿电量?按《办法》的规定:
计入补偿的电量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的差值。
确定了保障性收购电量,接下来的问题就简单了。如果该项目在实际中因限发而导致一年上网电量只有1800小时,那么应该保障的小时数2180减去1800就是损失的利用小时数380,所对应的电量就是需要其他优先级别较低的机组补偿的电量。
《办法》对补偿电价做出了规定:
补偿电价按项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执行。
即当地燃煤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承担补偿责任的机组负责补偿燃煤脱硫标杆电价部分,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部分仍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付。
三、首提“保障性购电量”与“市场交易电力”划分
办法中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的划分:
在通过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发电量,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同时,使其超出保障性范围的发电量参于市场交易。
这是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低的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的有效措施。同时,也可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速技术创新。
还以上面的测算为例,如果项目有能力达到2300的年利用小时数,那么超出2180保障范围的120小时对应电量,就能够以较低的价格竞争取得售电合同,必要时可以用零电价甚至负电价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的优先上网。当前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些省份推行的所谓“直供交易”,是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低于标杆电价的直供交易应该是在完成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前提下,对超额部分做出的市场性安排,即只有市场交易电量部分,才能执行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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