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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从云南方案看清电改隐患和体制症结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冯永晟  2016/2/3 10:54:34  我要投稿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讯:或许有人质疑,此轮市场化改革就是以改变电网营利模式为主要内容,云南电改中也核算了独立输配电价,这些都是促进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有力条件,因此,云南电改方案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但这种观点恰恰忽视了,这些改革既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换个思路,电网营利模式的改变,应该是市场化改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改革手段。


资料图片

年初,云南省下发了《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标志着云南电改再一次走在全国前列。《方案》开篇即表明,市场化交易改革要落实9号文及配套文件要求,并结合云南省的实际,以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然而,将云南的《方案》与9号文确定的改革路径结合起来分析,或许能让我们更清晰地看清改革隐患和体制症结。

笔者不妨从《方案》的市场结构特点谈起。《方案》遵循了9号文及配套文件的要求,建立起包括非竞争市场和竞争市场的双轨机制。从过渡期而言,这具有合理性,只不过《方案》的划分带有更多云南特色。云南省水电丰富,水电厂众多,谁去竞争,谁被保障,首先成为电厂第一次竞争的对象。经过争论妥协,最终《方案》以电源类型、系统可靠性和投产时间等因素来划分优先电厂。认定后的市场主体包括四类:优先或非竞争性售电主体、竞争性售电主体、优先购电用户和竞争性购电用户。接下来的问题是,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参与哪些电力交易?这里,云南又面临一个问题,即云南是西电东送大省,要跟省外交易主体打交道,省外交易的性质和特点与省内交易不同,为此又专门划出了西电东送市场。

于是,云南整个电量市场结构就可以概括为:非竞争性售电主体(第一、二类优先电厂)理论上通吃所有市场;第三类优先电厂可以竞争省内优先电量的剩余电量、西电东送电量,以及省内竞争电量;非优先电厂只能竞争省内优先电量的剩余电量和省内竞争电量。此外,还加上一个合约平衡交易机制,用于平衡市场主体的合同头寸,满足考核。

不过,《方案》并未对事关竞争效率的关键制度要素,比如所有制、市场集中度等做出规定说明。而众所周知,云南的电源结构是比较集中的,而且,建市场去不关注竞争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在国外电力市场改革中已不在少数。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方案》对市场主体的分类、各个电厂的认定、电量市场的划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不关注这些市场中的竞争是否有效并可持续?仅仅是因为改革刚起步?这种回答明显过于肤浅,答案实际上在于《方案》的改革理念。《方案》本身的目标似乎是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但其背后的根本目的却并没有这么远大,主要是承接因前期改革而由南方电网让渡的部分价差利益,并通过某种合理方式实现省内再分配。

或许有人质疑,此轮市场化改革就是以改变电网营利模式为主要内容,云南电改中也核算了独立输配电价,这些都是促进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有力条件,因此,《方案》是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

但这种观点恰恰忽视了,这些改革既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换个思路,电网营利模式的改变,应该是市场化改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改革手段。因此,问题归结到了笔者一直强调的,9号文的改革路径存在偏差和隐患。实际上,云南之所以选择一种以利益承接和再分配为导向的改革理念,根本上是由9号文的改革路径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云南最合理、最现实的选择——这在《方案》设计的交易和结算规则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现货与价格。

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电力现货市场的目标,《方案》也做出了如此尝试,但却未能体现真正的“现货”特征。

所谓现货,即短期电价波动要反映系统状况的变化。受限于物理和制度条件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所有现实中的电力现货定价均是理论最优定价的某种近似。但无论如何,“现货”的应有之义让电力价格向真实成本逼近。一方面,电价要有变化;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变化的驱动因素是系统状况。

因此,现货市场的设计必然应与系统调度紧密结合起来。但是在9号文确定的改革路径下,调度体制的变化是不在此轮改革范围之内的。然而有意思的是,配套文件又明确提出了现货的概念,同时落实路线又是地方试点为主,那么可以想见,地方推行的“现货”怎么可能是竞争市场下的应有“现货”?

再来看《方案》。《方案》提出的省内市场交易中确实包括一个日前增量电量市场,仅从“日前”二字来看,似乎属于现货范畴,但就是功能而言,却并无任何“现货”内涵。真正竞争性日前市场具有重要的物理和财务功能,在物理层面上,日前市场要能引导机组组合和实时调度,即以价格信号取代直接控制;在财务层面上,日前市场是市场主体平衡合同头寸的重要场所。而《方案》中的日前增量市场,充其量仅是一个孤立的组织日度电量交易的工具,其价格几无信号作用。

如果非要确定一个“现货”市场,反倒是月度市场更接近,当然这是就市场设计而言的(就其时间跨度而言,显然与“现货”却相去甚远),因为年度合同是分解到月度执行和结算的。然而其设计虽然运用了竞争市场中必备的拍卖手段,设计却并非真正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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