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卖机制的设计上,《方案》首先体现了“降价”动机,即选择了(有调整的)Pay-as-Bid拍卖,而未采用单一价格拍卖。尽管有著名的“收入等价定理”,但电力的多单位拍卖特性很难满足这一定理的条件,在政策实践中,Pay-as-Bid拍卖往往会比单一价格拍卖带来更低的价格。有意思的是,这一降价的效果常会伴随着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降低,不过《方案》的决策者并未考虑这么长远。
因此,这正反映了《方案》制定者力图尽快实现“改革红利”的努力:一方面通过拍卖方式的选择切实降低电价;另一方面,在Pay-as-Bid拍卖下,可以将社会总剩余实现一种政府主导的互惠式分配(分配参数由政府决定),即让能够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和处于弱势地位的火电实现“三分收益”的结果,这在方案中体现为“偏差平衡机制”。
其次,交易与结算。
《方案》虽然区分了年度、月度和日度交易市场,但是这些市场之间的经济关联非常薄弱,主要承担了各自市场所指定主体的电量平衡。《方案》规定了月度和日度市场的“增量”交易性质,实质地割裂了各市场之间的内在联系,因为用户无法用一个市场中的交易来平衡另一个市场中的头寸,而只能开展“新”的交易;更没有一个作为基准的现货价格来为所有市场的合同提供一个理性预期。这就决定了,市场主体缺乏在不同时间跨度的市场间进行套利的可能,市场缺乏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因此,虽然《方案》方案确实实现了电力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但也仅限于此。
由于市场的分类不是以促进竞争为导向,因此,结算的设计也仅仅是为各市场分别平衡电量服务。不过,真正竞争性市场中的结算制度是恰是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设计之一,只有通过双结算或多结算制度,才能把有效的现货市场信号传递至所有时间跨度时间内,覆盖所有合同(包括长期)的所有市场主体。然而遗憾的是,一方面,结算制度的改革同样不在9号文确定的改革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云南《方案》中的年度、月度、日度市场功能定位本身就存在偏差,没有作为价格体系核心的现货价格。分析至此,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方案》就是分门别类地设计出几个电量市场,然后把承接来的利益分配给省内的用户与发电厂的机制。这一机制是否促进有效的竞争的是其次关心的,把利益承接下来才是主要目标。
最后,政府的价格管制与政策盲区。
《方案》虽然长篇累牍地规定了各交易市场中的价格计算方法,但最终都以政府管制的目录电价或相关政策确定的电价来作为上限。这既默认了原有政府管制定价的合理性,也明确表明了“至少不许提价”的改革取向,更隐含地表明了对市场的担心,从而出现了一种令市场很尴尬的局面。同时,这也解释了前面所提的,为什么《方案》能够只划分市场却不考虑市场的竞争效率——政府实施了极为严格的价格上限管制,阻止任何价格波动超越目录电价,才会保证推进的改革措施取得预期成果,让省内主体切实感受到“改革红利”。
但很遗憾,这种利益承接和再分配理念指导下的方案,不仅很难理顺短期机制,长期机制更无法到位。在对市场交易做出诸多安排的同时,《方案》并未对电力投资,比如对火电的长期发展做出合理的制度铺垫。尽管偏差平衡基金可以用来补偿火电机组的长期备用,但这一设计仍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火电在云南的长期投资激励并未得到有效保障。实际上,不管火电是否被定位为备用,在市场化进程中,其投资激励必须通过价格反映出来,要么通过电量价格,要么通过容量价格,而容量设计对云南而言远不可行,电量价格在《方案》确定的路线下又不可能提高。因此,火电的长期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只考虑短期,不关注长期,再次反映了《方案》的利益承接和利益再分配导向。
综合来看,显然,《方案》虽然名为“市场化”,但距离真正的市场化仍相去甚远,虽说处于起步阶段,但至少前进的方向应该正确。目前来看,市场结构对竞争的影响被有意忽略,市场体系构建也是本末倒置。这或许并非地方试点的决策者所乐见,甚至并非本意,但却是必然的结果。在9号文及配套文件确定的路径上,未来一段时间内深层体制问题是难以触及的,远远超出地方试点的设计和推进能力,既然如此,地方试点必然选择更为现实的路线,通过协商妥协的办法来找到折衷方案,比如相对独立的交易中心虽然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但却在发布时删除了。对云南而言,在已经确定的政策路线上,先迈出一步,边走边看,不断承接可行的利益转移更为现实。如果运气好,这种“先占”策略或许还可能未来形成对深层体制问题的倒逼改革压力。但是,这一折衷路线本身也存在众多缺陷,能不能沿着这种想法贯彻下去,还是很大的疑问。如果试点缺陷突出,那么地区改革可能面临再次停滞,甚至夭折的风险。这种问题,将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试点之中。
归根结底,问题症结还要归结到,新一轮电改并未形成科学的顶层设计,特别对围绕电力市场契约关系构建的核心议题,比如交易与调度的关系、交易与结算的关系、纵向结构与竞争关系、国企体制与竞争效率、政府职能与专业监管等,均缺乏清晰概念和认知。需要警惕,9号文所确定改革路径中的隐患与地方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动机可能共同促进电改成效的短暂假象,即电价下降,实现所谓“改革红利”,但是,其主要推动力来自于宏观经济和电力供求形势,以及电力体制之外的多种深层体制因素,电价才有了下降空间。若把这些功劳归在理念偏差的电改头上,恐令电改之路走入歧途。总之,如果不从根本上明确顶层设计,,否则电改再度停滞的可能性极大,远非短期内的电价下降收益所能阻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