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备用网在线讯:国家能源局日前下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简称清单),该清单强调,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该罚则规定的信息18日通过部分新媒体渠道大量传播,并引发了行业人士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的新一轮探讨。那么,这则规定新不新?是否能起到较大作用呢?事实上,此项规定不过是对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的明确而已,与罚则的执行并无太大关联。相关罚则也是此前就已经制定过的,并无新意。
相关法规早已规定罚则
此次下发的上述清单对于不同项目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都给予了界定标准和处理流程。值得可再生能源行业关注的是其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处罚的相关规定,其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