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主要是针对开展电力现货试点地区的,有九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一是明确了市场建设的初期目标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即开展现货交易试点;
远期目标是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避险工具,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调度,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体系。二是在具体实施路径上,强调要将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与扩大直接交易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以及建立市场化跨省跨区交易机制协同推进;首次明确地提出,市场建设的试点,要建设包括现货交易和中长期交易的较为完整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路径可以在《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设计。三是在建设目标上,考虑到国际上典型电力市场模式的差异性和我国各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提出了可选择的两类市场模式以及一系列市场交易品种;对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范围和功能进行了界定。四是在主要任务中,在明确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当前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消纳与系统调峰容量不足、以及跨省区消纳与售电省相关利益方之间突出矛盾的市场化解决方案。
即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在获得政府补贴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电力经济调度。此外,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五是在市场主体上,将各类发电企业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以期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将电力用户纳入市场主体范围,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将售电企业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与《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呼应。六是在市场运行上,与目前的直接交易不同,明确规定在以双边实物合同为主的的所谓”分散式市场“中,交易双方要在日前提交双方约定的次日发用电曲线,以保障在市场机制下全系统的实时电力平衡,从而彻底解决目前直接交易只考虑电量平衡、不考虑电力平衡的弊端。七是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上,允许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区输电网架结构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分区边际电价还是节点边际电价。八是针对市场化后,系统发生紧急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明确了应急处置原则。九是对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主要是针对没有建立现货市场的地区推进直接交易的市场化改革,关键点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的表述上可以看出,采取“有序放开发电计划”(而不是一步到位地全部放开发电计划)的改革路径,不是为了保留政府制定年度发电计划的权力,而是为了在没有建立现货市场之前、直接交易不能保障实时电力平衡的情况下,保证系统在运行中有足够的调节性电源容量来保障系统的实时电力平衡。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以及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二是对优先购电制度、优先发电制度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三是扩大了直接交易的交易主体范围。四是为了避免直接交易增加系统的调峰压力,提出对直接交易实行峰谷电价,鼓励有条件地区实行发用电双方约定负荷曲线等措施。五是对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步骤,提出了原则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