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依规承接核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新的核准制度。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等有关要求对纳入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进行核准。核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简化电力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优化审批程序,制定并公开电力项目核准工作规则、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实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并公开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按权限履行核准工作。由地方政府核准的电力项目,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燃气电站(分布式除外)、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宜由省级政府履行核准,对确需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规划指导及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放而不乱”。
(十三)及时上报核准信息。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将燃煤电站、燃气电站、500千伏及以上交流和±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核准的电力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月汇总后报送。同时,应充分利用发改系统项目信息联动机制,切实做到核准信息的在线、及时、准确、共享。
四、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深化全过程监管
(十四)建立健全电力规划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快构建科学合理、权责清晰的电力规划体系。全国电力规划指导省级电力规划,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规划,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电力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国家五年电力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监管等相关要求。
(十五)确保优选工作科学公正。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确保优选工作科学公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督优选过程,不参与项目优选决策。国家能源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原则上按优选排序进行削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建设条件等有重大缺陷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规划调整。
(十六)做好项目前期论证设计。电网项目业主须优化工程方案,控制建设成本,工作深度要达到《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火电项目在纳入规划后,项目业主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工作深度要达到《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项目用能、用地、用水、用材、环保排放等指标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相关项目业主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工作自行委托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