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滚动调整燃煤电站规划项目。为保障电力规划有效实施,确保电力电量平衡和电力供应安全,燃煤电站项目纳入规划后,长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及时补选替代项目或滚入次年该地区总量控制目标。
(五)适时调整电网规划项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单位滚动调整规划。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调整。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优化调整规划项目内容。将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电力项目形成各省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定期跟踪,以方便宏观管理。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拟作优化调整,且不涉及总量控制目标、规划布局等重要事项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行组织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燃煤电站建成投产前,不允许控股投资方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项目转让。
二、做好项目优选工作
(七)高度重视优选工作。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燃煤电站项目(含外送燃煤电站项目)优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程序推进项目决策的科学化、透明化、民主化,未经优选的燃煤电站项目不得纳入规划。
(八)公开制定优选办法。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对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煤源及运输、机组选型、机组可用率、机组调峰能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技术创新等因素,制定印发和公开本地区燃煤电站项目优选办法(含优选流程、评选标准等,下同),并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
(九)严格开展优选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依据制定的优选办法组织开展项目优选工作,优选前及时将优选办法、时间和要求告知相关单位,优选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选并主动邀请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监督,优选后及时将评选结果(含项目排序、采用评分制的项目得分等)告知项目单位。备选项目所提材料内容深度应达到《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等行业标准要求。
(十)履行社会公示程序。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将优选后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规模、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等基本信息)。对社会公示中出现重大争议的项目,要组织开展深入论证,必要时进行调整。公示后拟纳入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