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专项资金筹集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从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
(二)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筹集:
各级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以及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于次月10日前足额逐级上缴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应将该月收缴的资金于当月20日前足额上缴省国库。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列“1030299其他专项收入”科目,支出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
(二)电力负荷管理和智能用电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与信息技术辅助系统建设;
(四)实施能效电厂、移峰填谷和电力需求响应;
(五)电力用户实施有序用电与可中断负荷;
(六)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七)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以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
第十条专项资金奖补标准: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省级公共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支付。市级平台要求自建的,以市承担为主,专项资金补助30%;
(二)用户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由专项资金补助30~50%;
(三)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550元,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对通过需求侧管理实现的节约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5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封顶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