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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办法(2)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中电新闻网  作者:赵雅君  2015/11/16 11:31:38  我要投稿  

【原文如下】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5〕184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促进我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制定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安排使用。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化引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电力需求侧管理类项目,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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