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热储能电力调频系统是个案,依靠的是‘两个细则’政策,但‘两个细则’下的奖惩是发电集团‘左兜掏给右兜’,因此这个个案难以推广。如果效仿石热做法的电厂多了,都用储能参与调频,‘两个细则’就失去了作用。只有建立真正的辅助服务市场,明确调频电价之后,才真正具有推广意义,但要在我国实现这一点太困难了。”中国电科院电工与新材料研究所所长来小康对记者说。
对此,梅东升也认为,目前储能参与调频仅在“两个细则”下挣钱是难以持续的。“出于对新鲜事物的追求和石热产生的示范效应,相信会有别的电厂效仿石热。储能脱离电厂,作为单独的主体进入电力系统,从技术上不难实现,问题是谁来投资?如何结算电价?我国的电价机制和电网体制都和国外不同,并不是有需求就有投资,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梅东升说。
前述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人士认为,虽然当初在设计“两个细则”时并没有为储能技术制定专门的条款,但客观上为新技术的应用留出了空间。石热电厂储能试点项目证明了只要有技术优势和应用需要,新技术在现有的政策下就可能获得发展空间,同时也证明了“两个细则”设计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先进性。
对此,牟镠峰认为,在石热试点项目中,储能系统的定位是发电机组的附属设备,很难充分发挥储能技术的全部优势和潜力。风电的大规模并网使区域的火电机组更难满足调频要求,而储能和火电机组绑定也不能最大化发挥储能的作用。“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市场条件。此外,除了明确合法身份以外,还应推动储能在电网侧的应用还面临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批流程等方面的障碍”。
“储能单独进入电力系统,需要国家能源局的审批并网准入,需要发改委定价,还需要运行局确认利用小时数。然而,储能不是发电资产,只是需要的时候按照电网指令随机运行。因此应开展储能单独被电网调度的试点,考察其稳定可靠性及经济成本是否能收回。只有推动针对性的政策,给予储能合法身份,才能打通储能系统在发电、输配、需求侧的应用,还可以进一步集合用户做‘虚拟电厂’等。”牟镠峰进一步说。
以美国为例,美国从2000年初就开始重视储能,并着手进行了7年的跟踪研究,发现储能参与调频的效率是火电机组的27倍。随后,美国通过2007年的“890法案”要求区域电力市场允许储能等非传统发电电源提供AGC调频服务;2011年推出的“755法案”解决了储能系统参与电网AGC调频的合理回报问题;2013年7月,“784法案”进一步解决了储能的身份问题,并增强了辅助服务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2013年11月,“792法案”为储能开设了快速并网审批通道,进一步扫清了储能系统的并网障碍。
而来小康却认为,我国的储能行业现阶段还处于培育阶段,技术还有待进一步突破,应以科研当先,在相应的数据支撑不完全的情况下,现在确定政策、补贴、商业模式等条件还不完全成熟。
“张北风光储示范项目完成了技术上的示范,实现了储能参与电力体统的各项功能,说石热储能电力调频系统是储能商业模式的雏形为时尚早。就拿储能电池来说,从实验室物理性质定性到批量化生产要八年的时间,抽水蓄能电站作为一种运行多年的储能形式,积累了很多数据,但电价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对储能电池的评价还是空白,而电池储能有寿命周期,和传统电力设备寿命的概念不同。可以在电源侧、负荷侧都多做一些试点,明确电池的寿命衰减情况、安全隐患、运行维护情况、积累数据、厘清纷繁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让试点和政策相互促进,为今后提议调频电价做数据支撑。”来小康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