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
政策优势促美能源升级
美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经历了世界石油危机,美国政府意识到过度依赖石油是美国经济发展中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减少对石油的过度依赖成为美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在所有替代能源中,可再生能源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得到联邦政府的高度重视。
可再生能源由于其初期运营成本高、风险大,其低排放与可循环等优势不能体现在价格上,因此,与传统能源相比没有竞争优势。为此,美国联邦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配套的经济激励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生产补贴、信托基金、低息贷款等多种方式,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成本和价格,培育并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
联邦政府出台的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案》《1978年能源税法案》《1990年大气清洁法案》《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案》等。
例如,《1978年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案》是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而制定的法案。此法案解除对非公用发电业的管制,允许小型电厂利用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和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揭开了开放发电市场竞争的序幕。
地方政府为配合联邦政府相关法案的执行,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绿色电价”项目。由于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力相对环保,因此被称为“绿电”,而对应的电价成为“绿色电价”。由于目前依靠可再生能源技术产生的电力价格比依靠传统能源产生的电费要贵一些,因此,美国许多州政府为消费者提供一种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选择普通电能,也可以选择“绿电”。对使用“绿电”的消费者,州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电价优惠。这种自愿的“绿色电价”项目为消费者选择使用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机会。
美国正是通过各级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激励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全美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并将其放在国家能源发展的优先位置。无论世界能源供求格局如何风云变幻,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一直保持着较好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张景瑜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