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促进健康发展
当前,有关部委应抓住分布式发电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尽快出台关于分布式发电的管理规定、监管办法、财税价格政策、技术标准等,促进分布式发电系统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我国分布式发电的适用范畴。
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资源分布不匀、市县电力基础设施仍较薄弱,我国发展分布式发电应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提高终端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小型高效燃气和热电机组,就近利用;第二,发展分布式光伏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一次能源消费中非化石能源占比;第三,发展以水能、风能等为主的独立发供电系统,形成对主网集中式电力供应方式的有益补充。我国分布式发电系统可以定义为 “位于用户附近、小规模分散式接入当地配电网、就地消纳、可独立运行的发电系统。对分布式发电系统的界定主要以发电量在本级或以下配电网消纳(潮流不穿越配电网上一级变压器)为基本判据,同时兼顾发电系统的环保效益、能效水平、机组容量和电压等级等因素。
二是简化项目准入程序。这包括两个阶段的准入。首先在建设阶段,要由国家能源管理部门指导各地制定分布式电源发展规划,制定各地区配网接入分布式发电的最高容量上限,并结合电网发展滚动调整,在符合规划的各类硬约束前提下,将具体分布式发电系统的核准权限下放地方。地方核准方式要区别于常规发电项目,简化审批,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前期的时间和费用,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等对环境、土地资源影响不大的,应采取事后备案为主的方式。其次在建成后投产运行阶段,对小微型的分布 式发电系统应采取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制度,缩减接网前期的行政审批程序。
三是完善价格财税政策。价格方面,要与当前能源价格改革相衔接,尽快出台分布式光伏的上网电价政策,利用电价杠杆调节分布式光伏发电和风电的发展速度。尽早建立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市场化形成机制,激励在用户侧按照小型分布式发电系统,用电高峰自用或向主网卖电,用电低谷停发或储能。财税政策上应在分布式发电起步阶段给予鼓励和支持,有必要增加对分布式发电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分布式发电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和关键设备进口税率。
四是简化并网程序。分布式发电的投资运营主体将更加多元化,许多发电主体同时也是用电主体,自然人将成为分布式发电的主要群体。电网企业应为各类主体提供分布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服务,及时公开并网接入所需基本信息,优化并网接入设计、调试和验收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特别要为小微型分布式发电系统接网问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消除并网障碍。
五是完善运营机制。运营方面,应完善分布式发电有关交易规则,尽快在电网、分布式发电 (用户)之间建立灵活的交易和结算机制,满足“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要求。建议对用户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 “电费抵扣”政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六是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借鉴国际上分布式发电运行经验,必须加强分布式发电接网安全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建立并网技术国家标准和安全评价体系,并加强对智能电网和微网相关标准和政策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