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政府采购与产品补助。出台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的实施细则,将列入国家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车辆定编和资金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实施新能源汽车补助制度,鼓励和支持示范城市对本市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加强电池生产管理,电池生产的企业、日期、品种等明细应在电池上有明确标识。明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再生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逐步建立起以整车、电池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规范回收渠道。研究制定促进电池再制造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环保水平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型电池再制造企业与生产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方面形成合作机制。
(二)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率先取得突破。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和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开发、产业化、推广应用、充电充气设施建设、建立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体系等。积极组织申报国家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争取与中央财政联合参股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三)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新能源汽车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示范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立足本地情况,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促进产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整车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构建产业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形成协调有序、合作共赢的产业发展格局。
——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责任分工机制,加强对省直各部门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2015年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细化下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各地尤其是示范城市新能源汽车工作及成效开展定期检查,并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奖励评比、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