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省工信厅 甘肃能源监管办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的通知,《规则》包括《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运营工作方案(V3.1)》,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V3.1)提出,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购电用户)、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虚拟电厂和就地消纳一体化项目等)。其中电力用户包含居民农业用户、现货用户、非现货的市场化用户三类,就地消纳一体化项目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同意。
符合电力中长期市场准入条件,且接入甘肃电网、纳入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具备分时计量条件和省级交易中心结算等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等,均应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原则上,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侧经营主体应全部参与现货市场或零售市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具备条件后,应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V3.1)中提出,日前现货市场采用“发用双侧分段报价、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作为电力用户同等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在日前申报量价信息,申报规则等同于直接参与现货市场的电力用户。
实时现货市场以15分钟为间隔滚动出清未来15分钟至2小时的节点电价和机组出力曲线,并用发电侧实时出清计划计算实时统一结算点出清价格用作信息披露。实时现货市场采用日前现货市场封存的发电
侧申报信息进行出清,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在实时现货市场中均不需要报价。
现阶段,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分别独立运行。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1)提出,电力市场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其中现货市场采用“日清月结”模式,以每15分钟作为最小结算时段。未参与现货市场的经营主体月度偏差电量或月度峰平谷偏差电量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双轨制资金及市场运营费用等。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V3.1)提出,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披露。预测类信息在交易申报开始前披露,运行类信息在运行日次日披露。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运营工作方案(V3.1)提出,以省内用电及中长期外送形成的总需求空间作为市场运行边界,发用双侧“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依据各类电网安全约束,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优化目标,通过日前、实时市场全电量集中竞价,出清运行日火电机组启停计划、发用两侧分时中标电力曲线和现货价格,并以此为结算依据开展结算。
火电、新能源“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电力用户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日前现货市场,在日前申报运行日每小时分段量价曲线,参与日前现货市场出清。在实时现货市场中,电力用户作为价格接收者,以实际用电曲线参与现货市场偏差结算。
详情如下:
甘肃省工信厅 甘肃能源监管办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4〕193号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甘肃电力现货市场安全有序运转,省工信厅会同甘肃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广泛征求市场成员意见,充分发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专班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综合考虑省内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现状,对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一步完善修订,形成《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V3.1)(以下简称《规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则》包括《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V3.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运营工作方案(V3.1)》,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二、市场运营机构(甘肃电力调度中心、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结合省内电力运行实际及供需情况,加强与经营主体(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沟通,持续做好规则解读宣贯工作,加强经营主体现货市场规则培训工作,帮助经营主体正确理解规则,掌握交易申报流程,积极参与市场。
三、市场运营机构要结合我省新能源高占比特性,统筹考虑甘肃电力市场建设,做好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等的有效衔接,稳定市场交易价格,加强市场调节能力建设,促进电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纳。
四、市场运营机构要持续做好现货市场分析监测,及时化解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现货市场稳定有序运行。
五、各经营主体应系统学习《规则》,做好风险研判,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主动维护良好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规则》正式实施后,原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市场参数、文件通知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工信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V3.1)
2.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实施细则(V3.1)
3.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1)
4.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V3.1)
5.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运营工作方案(V3.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能源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