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备用网在线讯:本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1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 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汇总后提供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2、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三)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将失信情况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五)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六)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七)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依法将失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八)将失信情况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九)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将其失信情况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一)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及时撤销。
(十三)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以下为具体通知:
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
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 央 文 明 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国 家 能 源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