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