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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信委会关于改进福建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5/3 10:19:27  我要投稿  

五、其它事项

(一)技改、扩建项目涉及机组容量变更的发电机组,应重新办理经信部门同意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

(二)电网经营企业在未取得经信部门同意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前,不得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企业在取得经信部门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意见后,方可开展机组启动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原省经贸委闽经贸能源〔2012〕886号文停止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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