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它事项
(一)技改、扩建项目涉及机组容量变更的发电机组,应重新办理经信部门同意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
(二)电网经营企业在未取得经信部门同意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前,不得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企业在取得经信部门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意见后,方可开展机组启动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原省经贸委闽经贸能源〔2012〕886号文停止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五、其它事项
(一)技改、扩建项目涉及机组容量变更的发电机组,应重新办理经信部门同意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
(二)电网经营企业在未取得经信部门同意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前,不得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企业在取得经信部门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意见后,方可开展机组启动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原省经贸委闽经贸能源〔2012〕886号文停止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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