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备用网在线讯: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及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权益,提出了针对部分地区严重弃风弃光问题的解决措施。而对于这一制度安排,业者既满怀希望,又心存疑问,担心接下来政策将如何落地。其实这些疑问在《办法》中均可找到答案。
首先,《办法》中提出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如何确定?如果各地方分头核定,会不会出现地方故意压低保障性小时数的情况?如何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及由谁来负责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的确是一个核心问题。实际上,《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各类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共同确定,各省或电网公司不参与核定工作,也就是说这项工作必须由国家统一实施,从而避免出现地方有意压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小时数的情况;
二是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发电项目的收益由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共同决定,保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投资收益。实际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
因此,核定保障性收购电量时,按8%的内部收益率倒推,再参考单位千瓦造价水平、固定电价水平等相关参数即可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划分区域同上网标杆电价的划分区域是匹配的。该利用小时数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就得到了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其次,补偿责任由谁承担,如何落实?对此,《办法》明确了两个关键要素:
一是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
二是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前者,《办法》规定,补偿责任由事实上受益的机组来承担。作为最高优先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如果被电网调度安排限发,则本质上一定是有较低优先级别的机组多发了电量,所以必须由多发的机组进行补偿,《办法》规定,“参照调度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补偿费用的机组范围(含自备电厂)”。弃风弃光就是可再生能源电力享受的优先发电权转让至其他机组,则相应机组应承担补偿责任。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自备电厂也是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与常规机组相同的社会责任,并不享有任何优先权。这对明确自备电厂定位,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空间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后者,《办法》规定,补偿电价按项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执行,即当地燃煤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
也就是说,两部分电价都由承担补偿责任的机组负责补偿,包括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部分。计入补偿的电量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的差值。以风电项目为例,如果确定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是2000小时,而实际中该项目因限发导致一年上网电量只有1800小时,那么二者之差200小时就应该是保障的小时数,200乘项目的装机容量就是需要补偿的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