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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附方案)(4)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5/10/15 11:13:18  我要投稿  

(八)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水平,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户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九)核定的输配电价总水平与现行电网实际购售价差相差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

三、平衡账户

设立平衡账户。电网企业监管期内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平衡账户设在贵州电网公司,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管理,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结构和有关电价调整。

四、其它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价程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年6月30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

(三)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依照职责开展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提出电价调整建议。

(四)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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