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备用网在线讯:时隔二十年,《电力法》终于迎来首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新法删除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的条款。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这次修改有利于促进多种主体进入售电市场,这有利于更多市场主体进入到售电领域。”《电力法》执行已有二十年,其中众多条款都已经不合时宜。随着新电改的启动,亟待法律保障。“目前只修改了《电力法》中关于售电的某一个条款,而要适应当前新电改大形势,需要法律更全面、更完善,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曾鸣说。
售电松绑已有法可依
自1996年版的《电力法》开始执行,《供电经营许可证》就一直是供电营业机构合法经营的唯一凭证。在原电力主管部门电力部的有关文件中,谈到这项制度时是这样表述的:“许可证制度是在某个供电经营区域中,为了保障国家电力得到有序供应,防止不正当竞争而制定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
而在本次《电力法》修改过程中,首次将《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核后移,企业只需要先在工商部门登记,然后在有关部门审批即可。这标志着,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以“证”作为核发“照”的前提,企业只要领取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若打算从事需要许可的供电活动,可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企业可以开展相关筹备工作,这将为企业发展赢得大量时间。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魏琼认为,这是落实国务院要求实行“先照后证”、简政放权的一个具体举措。
那么,这一变化将带来怎么样影响呢?在该法修订以前,每家供电企业要想在一定区域内经营电力产品,首先就要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同时将本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电源容量及分布图、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售电价格及其依据等多项材料准备完善,在主管部门批复其《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再提供上述材料方可开展售电业务。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就开始经营电力产品,主管部门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其处以五倍以下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数十年来,这道门槛已经将众多打算进入电力销售市场的企业拒之门外。
而在《电力法》经过修改之后,有意开展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只需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就已经可以开展经营业务。曾鸣认为:“从国家目前的态度来看,售电侧放开近期的重点应该是向发电企业放开。从政府来说,这样做可以降低初期售电侧市场竞争的风险。对发电企业来说,机遇大于挑战。”根据万得资讯提供的数据显示,由于煤电价格和上网电价同时走低,2014年已经有超过80%的发电企业实现了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