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讯:基本情况
广西某化工企业由110千伏两路电源供电,报装总容量28750千伏安,属于大工业用电企业,与广西电网公司某供电局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该企业实行两部制电价,选择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目前电度电价为0.5312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为27.5元/千伏安˙月。
2013年3月,广西某化工企业决定停产技改,需停止使用黄磷冶炼专用变压器。
鉴于该企业在此之前,因设备故障、检修需要,已分别于2012年1月14日和6月25日申请过两次暂停,以及于2012年8月申请过一次减容(期限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申请暂停或减容的次数已超出《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按照规定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在其停电期间按50%计算收取。
广西某化工企业2013年3月暂停黄磷冶炼专用变压器后,至今尚未恢复使用。
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每月产生基本电费本金27.5万元。截至目前,该企业已拖欠某供电局基本电费本金247.5万元、滞纳金143.99万元。为催缴基本电费,2014年1月,某供电局对广西某化工企业实施部分停电,保留其保安、生活区、泵站供水用电。该企业当时正值检修停产,部分停电未影响到其生产。之后,某供电局未对该企业实施过停电催费。
处理程序和措施
南方能源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前往供电企业,与供电企业有关领导就来信反映的问题交换意见;成立调查组赴广西实地调查。调查组与广西工信委、物价局等政府部门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当地电价政策规定;随后,分别约谈了广西电网公司及下属供电局,并与投诉人广西某化工企业见面,全面核实情况。
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
广西现行销售电价目录未设立季节性用电电价。来信要求黄磷生产用电应按“季节性用电”处理。经向广西物价局了解,国家未出台过季节性用电用户认定标准或方法。广西物价局也没有季节性企业用电电价机制,同时,广西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均认为黄磷生产可全年进行,不具有季节性用电特征。广西物价局认为,黄磷生产目前适用的电度电价已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较同类一般大工业用电优惠了0.0545元/千瓦时。鉴于目前适用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未规定季节性用电电价,广西区现行销售电价目录中未设立该类电价,广西某化工企业亦未取得季节性用电用户的认定文件,因此,来信提出的要求无法得到法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