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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上)(3)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毛涛  2014/6/23 16:38:18  我要投稿  

三是充电缺乏便利性。当电动汽车动力耗尽后,充一次电需要花费6个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而采用快速充电则会减损动力电池的使用寿命。此外,由于多地的充电桩接口不统一,电动汽车难以跨区域行驶。

利益驱动不够,从事核心技术研发的企业数量较少。2001年以来,受国家政策导向影响,很多地方纷纷出台鼓励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如《河南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暂行)》。在有利的政策环境下,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政府设定的电动汽车发展目标多集中于产销量,提供的补贴也多集中在整车生产及销售领域,核心技术研发缺乏足够吸引力。

例如,中央对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提供的最高补贴分别为6万元和3.5万元,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会给予相应补贴。基于利益驱动,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整车组装领域,吸引到大量有实力的汽车制造企业。

与之相比,基础研发工作往往投资大、见效慢、风险高,在缺少必要国家支持的情况下,愿意从事电池、控制器件等关键产品研发的企业较少。即使一些企业在从事研发及生产工作,其规模也较小、实力也不强。因此,处于产业链上游和中游的企业很难生产出过硬的产品。

法律依据不足,低速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缺乏政府管制。我国传统汽车产业起步较早,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传统汽车的生产、销售、上牌、保险和维修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产业发展秩序良好。与之相比,我国电动汽车产业起步较晚,至今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

当然,作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不仅实施了引导产业快速发展的相关措施,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私人购买新能源车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而且实施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的相关措施,如《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然而,这些法律政策的调控对象仅是高速电动汽车,而非低速电动汽车。目前,仅有《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二五”规划》等少数地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到低速电动汽车。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低速电动汽车的准入、生产、上路、年检等方面难以得到有效的政府管制,产业秩序发展难以规范。(未完待续)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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