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
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根据商定意见,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提出时限要求。
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书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接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