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9年,广东电网等公司所属25个地市供电局通过人为调节购电量和售电量的方式,合计调减利润6.16亿元。2003年至2009年,广东电网等公司未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优惠电价政策,依据地方政府部门文件少收电费共计11亿元等等。
上述问题,虽未必都与吴周春有直接关系,但南方电网对大额资金、对外投资和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不明确或界定模糊、职务消费没有单列预算、没有进行单独核算、不够公开透明,这些都对企业高管犯罪的发生留下了便利。
另外,广东电网中层人士表示,吴周春是在制度外面进行个人操作,任何好的法律和制度,都会存在体系外的人为操控。这些东西,并不是完善内部制度就能克服的。
但作为企业一把手的吴周春,对这些弊端的处理不力,其责任不可推卸。广东电网问题频发,主要和公司的集权管控有很大关系,也与高层领导在电网项目建设上掌握裁量权较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