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3-2005年,特许权招标制度为解决风电并网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2002年,参考了国外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的成功经验,在充分前期研究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批复了第一批特许权示范项目(江苏如东和广东惠来风电场的建议书)其中规定,“项目公司与省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并同时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特许权制度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风电并网的问题,但是仅限于风电并网。
(3)2006年后,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明确规定实施强制上网和全额收购制度
2006年1月1日《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生效其中规定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经营者的利益我国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和全额收购政策。《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了电网企业必须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06年后,由于国家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电价政策和强制性并网政策,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的经济和制度障碍消除,风电开发呈现规模化发展势头,同时太阳能发电、农林废弃物发电市场也开始逐渐起步。
2009年1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条款是针对可再生能源并网的,主要是将原先的“全额收购”改成“全额保障性收购”。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指标的实施。 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由于我国风能、太阳能自愿丰富区域、现有大型风电场开发区域过于集中并且远离电力负荷区,在2009年就已经开始出现电网无力接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现象。因此,面对迅速扩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提出了完善的并网政策要求,从定性的“全额收购”制度发展到定量化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根据“修正案”要求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将确定具体的指标和目标,电网企业惠威接纳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定合适的自身电网建设规划已达到规定的收购数额要求。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案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