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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2/5/4 9:28:18  我要投稿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讯: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国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质量水平,保障国家能源重大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建设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评定中心”应具有独立第三方属性、行业权威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检验及试验、研究机构,并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负责本专业领域评定工作。依照本办法开展的评定工作,不代替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常规电力、核电、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所涉及的勘探开发、加工转化、传输配送等的技术装备。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评定中心”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国家、行业质检中心或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质。

(二)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具备法人地位单位出具对其评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试验和评定工作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检测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省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申请单位的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请,也可通过属地化管理方式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1);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水平评价);

(三)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行业质检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初步审查工作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第八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成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实施认定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并制定评定标准,具体承担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开展实地抽查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单位,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条评审结果在国家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认定“评定中心”资质并授牌,定期由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评定中心”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评一次。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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