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2011-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
(四)加大税收政策支持
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
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
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
(五)建立基于燃料消耗量标准的财税奖罚机制
完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制度,建立基于乘用车生产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财税奖罚机制。对提前达到下一阶段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节能汽车,给予财政补贴或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对未达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汽车产品,加征车辆购置税;对未达到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全部产品加征消费税。
(六)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
设立中央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
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等,充分发挥现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功能。
(七)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对新能源汽车免除现行的限号行驶、牌照拍卖等限制政策,制定实行新能源汽车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减免,充电费优惠等扶持政策。
(八)公共机构采购公务用车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倾斜
将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有关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享受国家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等政府优先采购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强制性采购,逐步扩大采购规模,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不得低于10%,节能汽车不得低于50%。
(九)建立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和资源利用管理制度
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设定动力电池回收及再生企业准入条件,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再生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研究制定促进电池再生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环保水平的优惠政策。完善行业准入等相关管理办法,合理利用锂、稀土等战略性资源。
七、规划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