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讯:9月9日,内蒙古住建厅对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的提案》做出答复,其中提到,截至8月26日,全区2024年已新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2998个,年度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答复中还提到,2022年5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加强电力保障,要求能源部门加强供电监管、保障电力供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
原文如下: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13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履行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牵头单位职责,不断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构建运行高效、安全稳定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总体情况
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部门和各盟市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来看,截至8月26日,全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21.09万辆(含旗县、农村和牧区,下同,不再单独说明),其中,纯电动汽车8.4余万辆,混合动力汽车12.69余万辆;已建成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27748个,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保有量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之比为1:7.6,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保有量与标准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之比为1:3.02,基本实现《内蒙古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十四五’期间,全区公共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和“2025年全区公共充电设施力争达到2.8万个左右”的预期目标,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区域充电服务能力水平明显改善。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情况
(一)政策出台情况。2022年5月,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办〔2022〕6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的建设要求,并从加强空间规划布局、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组织保障三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工作举措,同时细化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为加快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2023年4月,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厅制定印发《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六条政策措施》(内建督〔2023〕78号)(以下简称《六条政策措施》),结合各盟市地区特点分类统筹、有序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提出2023年全区计划完成2万个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其中:呼和浩特市8000个,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各5000个,赤峰市2000个。其他城市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原则稳步推进。到2025年,全区公共充电桩与标准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同时,从落实峰谷电价政策、简化报建手续、配套电网建设、创新建设运管模式、建立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要求,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力度。
(二)用地规划政策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用地有效供给,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纳入相关产业和基础设施规划。《六条政策措施》明确了优化土地手续办理流程,提出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简化相关许可证审批流程。已建成公共充电设施配套变电站,在不改变建筑形式和外檐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增容,不涉及新增用地,办理项目核准时,不需重复办理变电站的土地权属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共充电设施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以出让方式用地配套建设的输变电线路走廊(含杆、塔基)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用电政策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电力保障,要求能源部门加强供电监管、保障电力供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六条政策措施》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充电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2025年底前,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四)简化报批程序政策方面。《六条政策措施》提出,既有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居住社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经得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向属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简化相关许可证审批流程。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同时要求各供电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接电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绿地情形提出容缺受理、限时办结政策,要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五)规范物业企业政策方面。针对居住小区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情况,《六条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积极配合电力企业进行现场勘查,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区域内电源位置和暗埋管线走向,研究确定配套电网改造施工方案和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修复(补偿)方案,从政策层面对物业企业积极配合、参与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工作做出要求。
(六)多主体参与政策方面。我厅督促各地区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六条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多主体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求各盟市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单位,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区各盟市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总体呈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特点,在投入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经济效益低、社会综合效益高的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基本由国有企业承担;在市场投资收益、营收潜力较好的区域,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建设运营或出资合作等多元投资形式有序进入充电服务市场,多主体参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三、工作推进情况
2023年4月,我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建督函〔2023〕212号),重点围绕完成“2023年全区计划完成2万个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对各盟市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督促盟市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落实。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区2023年新建城市公共充电桩20788个,其中呼和浩特等四市新建充电桩20144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024年1月,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建督函〔2024〕13号),对2024年充电桩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坚持定期调度工作机制,持续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各盟市结合地区经济、人口密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建设计划。截至8月26日,全区2024年已新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2998个,年度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四、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继续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督促指导各盟市城市公共充电桩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建设单位、电力企业联动配合,按照充电桩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全力推动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增速提质。同时,积极探索、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签 发 人:于新芳
承办部门:城市执法监督局
联 系 人:钱晓明
联系电话:0471—632287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