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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在线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8/27 17:13:03  我要投稿  

在线讯: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文件提出,重大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一般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下年度重大项目、年底前印发实施。跨市县项目(如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有轨电车、天然气管道、电网建设、通信网络、水利设施等)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中央驻琼单位申报。优先保障省重大项目的用地、用林、用海、用能、环保、供电、供水、通信、道路、通关、治安需求。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4〕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项目管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和引领作用,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省政府确定,列入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县重大项目由市县政府确定并统筹建设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调度,协调推动解决建设堵点,助力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第三条 重大项目管理坚持“精准筛选、动态调整、强化服务、严格考核”的原则,发挥信息化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大项目的申请、调度、问题解决等环节统一通过“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平台”进行管理,全面提升我省重大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 重大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限制占用的区域。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实行前期工作、行政审批、资金计划、建设工期、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项目全周期管理。申报项目应从“五张清单”中产生;未列入“五张清单”的,原则上不列为重大项目。

第六条 重大项目坚持战略规划引领,围绕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开放优势以及“三度一色”资源禀赋优势,立足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四大主导产业和民生公共服务、“五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重要项目中提出,切实推动“向种图强”“向海图强”“向天图强”“向绿图强”和“向数图强”,不断培育壮大具有海南特色的新质生产力。

第七条 重大项目分为省重大项目和省预备重大项目两类。

省重大项目包括竣工项目、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竣工项目指计划年度内建成竣工投产的项目;续建项目指已开工在建,在计划年度内不能建成竣工投产,需要加快投资进度和增加实物工程量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指计划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省预备重大项目以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公共服务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等为主,已明确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事项,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在计划年度内需加快推进,争取当年开工建设。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重大项目加强支持,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省重大项目和省预备重大项目享有同等的优惠条件,对已开工建设的省预备重大项目,按程序转为省重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一般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下年度重大项目、年底前印发实施。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由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中央驻琼单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非跨市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或者中央驻琼单位申报。

跨市县项目(如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有轨电车、天然气管道、电网建设、通信网络、水利设施等)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中央驻琼单位申报。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投资、省级单位作为业主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意向选址用地界线,尽量避免管线迁改,同时需建设主体明确、建设内容和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且闭合。对确实无法提交选址界线、但需列为重大项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理由,且视为暂无用地用海用林等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需求。申报竣工项目或者续建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应当完备,且已经实质性开工。

申报新开工项目,系社会投资项目的,要完成备案以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取得土地租赁协议等合法使用证明;系政府投资项目的,要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等支持性文件,计划年度内必须开工建设。

预备重大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划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重大项目的总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中部生态保育区(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的重大项目的总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报项目后,应组织进行核实、筛选、汇总,编制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实施。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琼单位等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下达的投资计划,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对重大项目适当调整,调整包括退出、取消、增列和预备转正式。除省里重点关注的特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每年下达投资计划后逢单月集中调整。

退出。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停止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退出重大项目。

取消。弄虚作假、不服从重大项目管理、不及时更新调度以及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责成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并取消其重大项目资格。

增列。符合重大项目申报要求,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为省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正式开工并纳统的项目。

预备转正式。省预备重大项目正式开工并纳统后,可按程序调整为省重大项目。

简化重大项目调整程序。退出和增列,以及预备转正式的重大项目,由该项目申报市县、单位根据需要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印发。

项目退出原则上按照增列和退出项目年度投资1∶1(含)以上比例提出,同步提出本市县、单位增列项目申请,无法提出增列项目的不得退出。对具备取消条件的重大项目,可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向申报单位发送整改提醒函,提醒函送达一个月内未明显整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印发取消调整方案。

退出省重大项目计划和取消省重大项目资格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重大项目,由于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原因而退出或取消的项目除外。

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策划、投融资、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重大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是否招标以及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概算建设。确需调整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提高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造成严重超概或者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验收的相关行政许可、确认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倡省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采用智能建造、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省级优质工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海南省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分层分级重大项目推动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做好省重大项目任务分解和调度推进工作,及时掌握市县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统筹给予资金、土地、用林等方面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重大项目在全省投资工作中“定盘星”“压舱石”作用。

对投资体量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由省领导牵头推进;分解到市县或者自贸港重点园区的重大项目,由市县政府或者自贸港重点园区负责推进;对跨市县或者已明确分解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重大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清单管理,绿色审批通道,切实提升审批效率。

省和市县审批部门要按照联审联批要求,全程跟踪督办,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项目咨询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重大项目需组织舆情风险评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强化事前预防。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力度。

(一)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根据项目投融资模式,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做好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支持。

(二)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费用,用于开展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等工作,各部门要用好用足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三)对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业务协同,通过网上推介、举办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建立政府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常态化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一批融资项目,确保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对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省重大项目,主动服务、按规定优先给予对应奖补资金鼓励。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省重大项目的用地、用林、用海、用能、环保、供电、供水、通信、道路、通关、治安需求。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省级统筹,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足额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指标需要,并指导项目单位和相关市县政府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以及报批工作;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重大项目,要做好用海审核和指标安排。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申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海)保障条件的省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做好省重大项目节能报告批复服务保障,省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做好省重大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省重大项目高标准谋划、高效率审批。

(三)省林业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林地定额指标内,优先保障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需要。需要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按省和市县的审批权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其所采伐林木不纳入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不占用年度林木采伐限额指标。

(四)公安部门要对重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五)电力、水务部门负责确保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的用电、用水、排污等需要。

(六)交通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协调重大项目与国省道、农村公路的联接问题。

(七)通信部门负责解决重大项目与外界通信联系问题。

(八)海关、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要为重大项目企业进口设备、原辅材料以及出口产品提供通关便利服务,实行优先审批、优先报关、优先查验。

(九)市县政府是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和耕地占补平衡的第一责任主体,实行市县长负责制,负责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重大项目问题快速反应协调解决工作机制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林业、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依托“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平台”,对重大项目进行精细化、清单化、任务化管理,重大问题及时报请省政府研究;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问题要进行重点指导督办、限期解决。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若干检查组,结合“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活动,赴各市县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投资完成率、项目开工率以及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等情况,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视情通报相关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限期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省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对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进行督导: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20%、50%、75%和100%以上(含本数),当季度应开新开工项目开工率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红黄绿灯”提示机制,定期进行提醒督促。

对进展顺利或超额完成计划投资的项目,列入绿灯项目。对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的项目,针对项目业主、代建代管、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工作评价,给予相关单位信用加分,以及优质工程等类似评选加分。对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的市县,在相关资金安排、用地用林用海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定期将投资进度好的社会投资项目清单推送银行金融机构,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对当月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或未能完成投资计划的项目,列入黄灯项目提示,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给予督办提醒,加快建设进度。

对连续3个月无正当理由应开未开工或未完成投资任务的项目,列入红灯项目督促。省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退出重大项目清单等多种方式进行约束,倒逼项目建设提速增效。对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政府、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对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代管、施工、监理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

第三十条 提倡工会系统围绕推动重大项目提速增效、职工技能提升等内容,广泛开展项目建设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激励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展现风采,助力重大项目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7〕20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县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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