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讯: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2月27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版《新疆维吾尔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其中省级以下电网电价" title="输配电价新闻专题" target='_blank'>输配电价的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形式为定调价监审。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4〕3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2019年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形成了新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2月27日
一、本监审目录不包含中央监审项目内容,在我区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审项目、监审内容一律按中 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
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经自治区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在辖区内行使地(州、市),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工作职能(暂未授权兵团相关价格管理职能的事项除外)。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油气管道运输、水利工程供水、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的成本监审,经自治区明确的,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自治区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成本监审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价格主管部门在各师(市)供电营业区内,开展自治区明确的电价相关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