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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推动上马一批“光储充放”和充换电智能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加氢站等建设项目

在线 来源: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5/11 16:35:39 我要投稿

在线讯:5月10日,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征求《呼和浩特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5月25日前。

《方案》指出,加大新型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加大对场地、电力供应等领域的保障力度,推广应用高防护大功率充电系统、无线充电、自动充电机器人、智能调控、有序充电和小功率直流充电等创新技术,加快规划布局建设一批新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原有设施提质增效。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完善充换电一体化保障体系,推动社会领域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体系建设,解决燃油车占位、停车场收费以及制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合理现象,推动城际高速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综合监管。

培育壮大产业发展。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生产资质,做大做强新能源客车、做优做精新能源专用车和挂车、培育发展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生产,推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储能电池及其配套部件为主的新能源装备产业集聚,推动上马一批“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换电—反输电网)和充换电智能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加氢站等建设项目,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跨界协同,推动有关技术加速融合,促进汽车产品形态、交通出行模式、能源消费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深度变革。

原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要点》(内推办〔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力发展绿色消费、积极倡导绿色低碳交通、全面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市场驱动带动消费预期、以重点领域示范促进市场消费深度拓展,重点在重卡和公共领域车辆实施电动化示范先行,全面推动我市社会车辆实现新能源汽车替代,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渗透率达到20%以上,全市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万辆左右,累计建成充电桩2万个、换电站桩60座,因地制宜配建“光储充放”“充换电”一体化智能多功能站,车桩比达到3:1,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需求。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新能源消费框架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专用车和挂车、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储能电池及其配套部件形成集聚,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

2023年起,在继续保持和支持公交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100%的基础上,全市各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指标应统一纳入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管理体系,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到2025年,公务用车、出租车(巡游车和网约车)、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用车领域的电动化车辆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增强,新增和更新车辆的电动化率力争达到80%以上。(市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国资委、机关事务局,邮政管理局,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二)加快电动重卡在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电动重卡推广方案》(内工信装工字〔2022〕431号),力争全市“十四五”期间推广应用电动重卡12000辆,建立电煤零碳运输示范线,推行一体化投运营新模式,逐步实施绿区设置,强化对国Ⅳ及以下运煤车辆的淘汰举措,鼓励国Ⅳ及以上的标准燃油车辆更新更换新能源汽车,鼓励驻地央企、国企和属地龙头企业带头推广应用电动重卡,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电动重卡的推广应用和综合运维。(市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发改,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三)鼓励社会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

落实国家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聚焦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支持汽车平行进口、优化汽车使用环境、丰富汽车金融服务等领域,引导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健全新能源乘用车市场流通机制,培育发展新能源二手车专业交易市场及鉴定估价机构,壮大市场交易能级。(市商务、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文旅广电、市场监管、体育,市税务、赛罕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四)加大新型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加大对场地、电力供应等领域的保障力度,推广应用高防护大功率充电系统、无线充电、自动充电机器人、智能调控、有序充电和小功率直流充电等创新技术,加快规划布局建设一批新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原有设施提质增效。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完善充换电一体化保障体系,推动社会领域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体系建设,解决燃油车占位、停车场收费以及制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合理现象,推动城际高速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市发改统筹,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管执法、国资委,消防救援支队,呼供,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

健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日常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现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尽快形成产能(市工信负责)。完善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包车和租赁汽车等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体系(市交通运输负责)。严格实施新能源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加强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以及充电设备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推进现有电池及其原材料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尽快布局动力电池及储能产业(市市场监管、工信、区域合作局分工负责)。加强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管理,督促指导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市商务、国资委分工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和故障应急处理办法,及时处置消防、救灾和人员疏散等重大应急事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六)培育壮大产业发展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生产资质,做大做强新能源客车、做优做精新能源专用车和挂车、培育发展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生产,推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储能电池及其配套部件为主的新能源装备产业集聚,推动上马一批“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换电—反输电网)和充换电智能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加氢站等建设项目,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跨界协同,推动有关技术加速融合,促进汽车产品形态、交通出行模式、能源消费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深度变革。(市工信、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区域合作局,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保留原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科技、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广电、国资委、市场监管、体育、金融办、城管执法、区域合作、机关事务局,市税务、邮政管理、赛罕海关,呼供公司,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全面统筹指导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形成多方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报告。(市工信统筹,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在场景应用、绿色通行、绿区设置、购车建桩、过路停车收费等领域和推动淘汰老旧车辆、引导参与推广应用、降低消费应用成本、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在立项审批、市场准入等环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工信统筹,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采用直接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点企业组织实施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研发创新、产业化、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新能源小汽车综合使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激励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绿色交通基金,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绿色交通积极性。(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金融办分工负责)

(四)保障用电用地

逐步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含城市更新)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依法落实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环卫、工程等领域充电设施配套用地和空间预留。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环境和电力容量需求科学制定供配电保障方案,进一步简化规范用电报装手续,鼓励错峰用电,支持充换电车位加装配套附属设施,落实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和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电价政策,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保障服务。(市自然资源、发改、工信、住建、城管执法,呼供公司分工负责)

(五)完善标准体系

健全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零部件以及维修保养、检测等安全标准体系,因地制宜制定动力电池安全测试方法、充换电设施建设标准,将用于营运的新能源车辆纳入营运车辆检验检测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充电设施等“三电”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定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和新能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市工信、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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