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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 版)印发(附管理实施细则)(8)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华体会备用网在线整理    2018/1/18 17:25:55  我要投稿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 要求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能源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 15 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网站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含抽水蓄能电站)上月辅助服务调用、交易、考核及补偿的明细结果,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应保存辅助服务补偿数据、交易数  据至少两年。

第四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对上月辅助服务补偿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 17 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 25 日前, 将上月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交易情况明细清单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相关要求书面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辅助服务执行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含电子版)。

第四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 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

第七章    申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实施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及考核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条 并网发电厂要重视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及说明,超时提出申诉的,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补偿或考核费用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考核费用结算前提出,对于已经结算辅助服务补偿或考核费用后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等相关单位要明确承接本细则相关工作的部门和岗位,制定内部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各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见附件 1:《南方区域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表》,补偿标准由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授权南方能源监管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 号)、《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 10kV 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其他光伏电站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光伏电站调度管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工作。光伏电站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要求。

第五条 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 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光伏电站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 新建光伏电站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日(正式投运)次日起按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并网光伏电站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光伏电站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第九条 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做好弃光电量统计管理,在 24小时内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弃光统计电量和计算依据。未按要求报告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或风险防控措施。光伏电站应及时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或风险防控措施,对不满足要求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未按时执行反事故措施、风险防控措施或整改计划的,每条按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涉网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计划及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光伏电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因光伏电站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加强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光伏电站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的要求。发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整改结束。

第十三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一)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二)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 未如实或未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

(四)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

(五) 未及时或错误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

(六) 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

(七) 不满足调度规程规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要求的。

(八) 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因频率、电压、电流等电气保护及继电保护装置、安自装置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的,不允许自行并网,光伏发电单元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网后,光伏发电单元方可并网。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在与主网解列的孤网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0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应按照有关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 10%额定容量。取5分钟内每分钟功率变化差的平均值计算考核量,滚动计算,此项按日进行考核。因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超出变化最大限值的免予考核。变化率超出限值的,按以下标准对光伏电站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因光伏电站自身原因造成光伏发电单元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光伏电站全站额定容量 30%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7.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限制光伏电站出力原因做详细记录。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含实时调度曲线)。在限制出力时段内,光伏电站有功出力值与调度计划曲线的偏差不超过1%的,免予考核,对超出部分按积分电量的2倍考核。

第十八条 光伏电站应开展光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预报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

(一)光伏电站应在能够准确反映站内辐照情况的位置装设足够的太阳辐射测试仪及附属设备,并将太阳辐射测试仪相关测量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光伏电站应按要求报送调度侧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太阳辐射测试仪数据上传或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光伏发电企业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可用容量或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每漏报或迟报一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功率预测结果,光功率预测分日预测和短期预测两种。

日预测是指对次日0时至24时的光功率预测,短期预测是指自上报时刻起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预测。两者时间分辨率均为15分钟。电力调度机构对光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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