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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三弃”顽疾 可再生能源发展迎来一场及时雨(2)

华体会备用网在线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肖蔷 钟银燕  2016/4/6 9:29:12  我要投稿  

保底小时数由国家统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加市场交易电量的办法主要适用于限电严重地区,中东部不存在限电问题的省份仍要执行全额保价收购,不能借机变相降低电价。

《办法》明确,保障性小时数的确定,不由各省政府或电网公司执行,而是由国家统一确定。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监管落实情况。

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 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易跃春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障性收购电量至少应该按此方法予以确定。”

例如,我国I类风资源区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风电上网标杆电价是0.49元/千瓦时,所依据的基本测算指标是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8%,再加上长期贷款利率4.9%,I类风区建设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设备折旧等其他指标,则得出一个风电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至少要在2180小时才能保证8%的基本收益。

如果低于2180小时,资本金收益率就将低于8%,项目的投资收益就不能保证,因此,应该按2180小时来确定保障小时数,并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得出保障性收购电量。

“如果一个项目有能力达到2300小时的年利用小时数,那么超出2180小时保障范围的剩余120小时电量,就能够以较低的价格竞争取得售电合同,必要时可以用零电价甚至负电价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的优先上网。而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补贴标准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秦海岩说。

《办法》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受非系统安全因素影响,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视为优先发电合同转让至系统内优先级较低的其他机组,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换言之,由可再生能源自身、电网、火电抢发等原因,造成的弃电限电损失需由责任主体自行承担。”易跃春指出。《办法》也首次明确提出自备电厂也是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与常规机组一样承担相同的社会责任,并不享有任何优先权。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也就是说,迫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购买发电权的做法将被杜绝,类似去年云南省出台的水火风火置换交易等是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秦海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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