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价标准: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元。
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装置或建筑,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装置或建筑,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对于既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装置,装置或建筑单位能耗又超限额的征收对象,加价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叠加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和调整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统筹完善差别电价政策。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差别电价实施。
(三)市财政局: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支出安排。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属地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差别电价政策实施。
(五)市电力公司:代收差别电价电费,并上缴市级财政;监测执行差别电价的单位日常用电情况等。
五、实施程序
执行差别电价的单位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用电户号、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等),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市电力公司,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电力公司根据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按月及时足额收取差别电价电费。
有关执行差别电价的单位名单的提出、确定以及退出等具体程序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六、电费征收
市电力公司对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单独立账管理,并按月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工业企业差别电价实施细则
2.北京市超能耗限额单位(产品)和使用淘汰类用能设备与生产工艺单位差别电价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