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电监会成立至今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吗?在新一轮电改中如何定位电监会的职能?
在各方积极的推动下,2003年,中国成立了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机构。电监会应该具有决策的独立性、监督的权威性、管理的专业性和处置的科学性。电监会现有的职责与原先的设计差异很大。电监会应拥有的最重要的两个权力是:定价权(包括价格监管)和制定市场规则的权力,包括市场准入、退出以及投资要求。但是,电价制定权没有从发改委剥离,仍在发改委价格司手里,电监会缺乏实施行业监管的手段和资源,也缺乏权威性。
因为缺少定价权和市场规则的制定权,电监会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尤其在对国家电网等超大型垄断企业的监管中,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权威、手段和措施,使电网公司等垄断企业能够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例如,美国各州的电力监管机构除拥有上述权力外,还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财力来实施监管,仅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就有1000多名工作人员。在监管权力不到位的情况下,中国各省的电监办和国家电监会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形同虚设。国家发改委掌管电价,将电价视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而不是由监管机构掌握。
在新一轮的电力改革中,必须授予和加强电监会应有的权力,才能履行其职能。在改革中,人们往往认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就能够促使电力企业加强节能、减少污染和碳排放,实际上市场竞争并不保证能做到这一点。在强有力的监管下,才能促使电力公司和电力企业更好地担当和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在某些垄断环节引入竞争,很可能会引起混乱,达不到预期目的。在新一轮电改中,要将绿色、低碳、环保的社会监管责任与价格监管等主要责任列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电改目标才能有实现的保证。例如,不满足2012年最新的电厂排放标准和其他环保标准不能达标的电力企业,要分期、分批退出电力市场。